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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202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3-09-08 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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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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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孟庆立,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居住地:河南省永城市陈官庄乡陈官庄村一组443号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618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3080178

人:刘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秦国旗,男,1986年02月01日出生

居住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乡大秦集村大秦集四组029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634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3080170

人:李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聂聪聪,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

居住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董庄村聂外楼村聂外楼组065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2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3080170

人:李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杨学联,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

居住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乡杨阁子村杨阁子东组008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36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3080170

人:李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晓玲,女,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

居住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雪枫居委会雪枫小区147号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40000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在本地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在外地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系人:洪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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