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酇阳镇李庄村王楼南组623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612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306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洪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练文亮,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陈集镇练油坊村练油坊组036号
执行依据:(2022)豫14民终567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72310.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166*****
联 系 人:王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孙国栋,男,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千佛村孙庄组 032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239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6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系人:洪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赵森,男,汉族,1990年6月17日出生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永乐花园三单元三楼西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328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支付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166*****
联 系 人:王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韩甜甜,女,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乔庄村韩阁西组025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0910.5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支付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166*****
联 系 人:王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