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人员尽职尽责,帮我执行了欠款,我真是太高兴了!”在永城法院新桥法庭办公室内,一位当事人激动地说道。
No.1
基本案情
曹某甲、曹某乙、牛某、张某、武某系永城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2015年,永城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曹某甲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满后,经多次催要,六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王某将六被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判决被告永城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曹某甲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曹某乙、牛某、张某、武某在其认缴出资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No.2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数名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某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
经申请人反映,外出的被执行人张某现已返回永城老家。得到消息后,执行法官与执行干警立刻赶赴现场将被执行人张某拘传至法院。
期间,张某始终坚称自己无力偿还该笔借款,也不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崔丹丹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于凌晨将其送拘。
在将被执行人张某送拘后,崔丹丹并未懈怠,通过此前与张某沟通得知的其他三名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与其三人取得了联系。在崔丹丹的耐心调解及劝诫下,次日,被执行人曹某等人来到了新桥法庭办公室内,主动将案款84000元交至申请人王某手中,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双方达成和解,多年的欠款被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