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停,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镇乔洼村乔洼东组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779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7163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39*****
联 系 人:刘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剑,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西南居委会永黄路东022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4753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39*****
联 系 人:刘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建立,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镇王店村王店四组079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39*****
联系人:刘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左波波,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康庙村康庙左西组041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737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3080170
联 系 人:李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乔莹,女,200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黄营村乔庄前组064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941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1174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或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者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3080170
联 系 人:李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