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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邻里因树引纠纷?“相邻权”来判明理

发布时间:2023-10-12 17:29:03


古语有云,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但近日,相邻而居的王某、胡某1却与邻居胡某2闹得不可开交,竟是因十几年前种植的几棵树。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案件始末。

基本案情

王某、胡某1与胡某2系同村村民,胡某2在自留地上种植了一排树木,其中四棵树木紧挨王某、胡某1的院墙,高达十几米,枝繁叶茂,延伸到胡某1与王某的房屋院内及屋顶,平时不断掉落树叶、虫子,遇到大风和雷雨等恶劣天气还带来安全隐患。

王某、胡某1多次与胡某2协商,要求其砍掉树木,胡某2则认为树木种植在自己土地上,危险并未发生,王某与胡某1无权要求自己砍树。

双方多次发生口角,经村委会和司法所多次调解仍未妥善解决。王某与胡某1无奈,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2排除妨害。

判决经过

酂城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包丽全面梳理了卷宗,并随即前往现场勘验,发现胡某2种植的树木确实非常繁盛,王某与胡某1院落内掉落了大片落叶,恶劣天气时更易发生危险。

干警对土地上的树木和房屋进行仔细测量并记录数据,包丽法官对现场拍照取证,并与胡某2电话进行联系,告知其对种植的树木有管理义务,真发生危险时赔偿的金额更高,事先消除危险对双方都是好事。胡某2则认为自己的树木种植在先,现在卖树一时无法找到买家,坚决不同意砍树,并以外出务工为由拒绝参加庭审。

在多次电话沟通、调解无效后,法官认为,胡某2的树木与王某、胡某1房屋相邻,双方形成相邻权利义务关系。被告胡某2种植在原告王某、胡某1房屋旁的4棵树木因栽植时间较久,树冠及树径较大,部分树枝已经深入原告房屋及院落上方,对原告房屋及院落造成了妨害,应当予以排除。但考虑到树木距离二者房屋还有一段距离,并未对房屋墙体造成危险,只是伸进院落内的树枝影响到二者的正常生活,如果因此判决砍伐树木,对胡某2来说有失公平。

根据实际情况,法官决定具体排除方式以清除深入原告院落上方的树枝为宜。最终判决胡某2种植的其中四棵树木对王某、胡某1构成妨碍,限令胡某2清除位于王某、胡某1院落上方的树枝。至此,这两起“树”官司落下帷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编后语

邻里纠纷案小事不小,通行、采光、排水……一桩桩一件件都涉及生活品质、影响邻里关系。永城法院始终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平衡好法理与人情的关系,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小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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