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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雇佣司机驾驶超保车辆致人伤亡,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3-10-17 17:30:53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日益增多,比较常见的是雇主雇佣驾驶员为自己运输货物。那么,运输途中,雇佣司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要不要赔偿呢?

01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被告李某(雇主)系雇佣关系,原告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被告李某,该车挂靠登记在被告永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

2022年4月,原告夏某驾驶李某的车辆在运输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霍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霍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经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和死者霍某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夏某承担霍某在该事故中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所有费用27万元,同日,夏某向霍某的近亲属支付了27万元。

其后,原告夏某在申请保险赔付时却发现,事故发生前被告夏某及永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为车辆缴纳商业三者险,且交强险已经超过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当日下午被告李某为该车追缴交强险,保险公司未予赔付。

夏某在向雇主李某、永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索赔无果后,向永城法院提起诉讼。

02

审理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夏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驾驶车辆造成霍某死亡,依法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被告李某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告夏某追偿。

被告永城市某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被告李某没有及时为涉案车辆缴纳交强险,其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及永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交强险死亡分项限额18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60%、原告夏某承担40%。

03

法官提醒

交通安全无小事,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当规范工作方式,恪守注意义务。在雇佣活动中,一方面看似和交通事故毫无关系的车主,却会因为与驾驶员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货运司机的雇主,不仅负有选任合格雇员和监督、管理雇员以及定期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而且还应当为营运车辆及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来化解分散自己的赔偿风险;

另一方面,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后,并非所有的法律后果都由雇主承担,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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