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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 | 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谁来赔?如何赔?

发布时间:2023-11-01 18:28:03


目前,暑期实习已经成为很多学生毕业必经的阶段。学校会与校外企业、单位达成合作协议,每年派相应学生进行顶岗实习。那么,如果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永城法院酂城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在校生实习期间的侵权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某职业教育学校在校生,按照学校要求,必须实习满六个月才能获得毕业证。经学校介绍安排,张某与李某来到山东某服装有限公司实习。

某日下班后,张某与李某在下班后一同前往快递站取快递,途中二人打闹玩耍,李某踢张某屁股,张某不慎小腿交叉倒地,李某躲闪不及压在张某腿上,导致张某踝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实习单位、学校及李某索赔,多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实习单位辩称入职前已经为实习生进行了安全培训,购买人身保险,并在张某受伤后及时协助学校老师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张某损害发生时不是工作时间,也未在工作地点,更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实习单位没有赔偿义务。

学校辩称,安排学生实习系教育部强制规定,且张某损害发生是因其自身与别人打闹所致,学校对此不承担赔偿义务。

李某则认为张某损害并非全是自己的过错,张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官包丽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与李某系在校生,学校安排二人到公司实习,系学校教育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和教育管理义务,对于张某的受伤结果,学校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且学校并未取得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习单位虽然已经进行了实习培训和相关安全教育,但是对张某与李某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对于张某的损害,实习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张某与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均已满十六周岁,应当具有一般的日常经验和生活常识,对嬉戏打闹产生的危险应当具有预见能力,被告李某在嬉戏打闹中致使张某倒地受伤住院,李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双方嬉戏打闹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所在学校、实习单位对原告张某分别负担25%、30%、2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身承担25%的责任。

法官提醒

学校应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详细的实习计划,明确实习任务和必要的实习准备等;委派专人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实习生较多时,学校要派跟班教师或者巡查教师,发现不规范行为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发现隐患与实习单位沟通排除。

实习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同时加强对学生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期间的纪律,增强安全自律意识,时刻具备安全预防意识,认真学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听从教师安排,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防止危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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