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很多年轻人讲究以瘦为美,追求苗条的身材,当对自己的身材不满意时,有些人会寄希望于减肥药,而市场上的减肥药形形色色、鱼目混珠,一些产品光鲜包装的背后却是“三无”产品,其中甚至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吃一粒就能让你瘦成“一道闪电”,如此神药你敢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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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帅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明知其同村村民孙某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下,仍从孙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减肥药并通过QQ和微信对外宣传销售。经查证,被告人孙某帅先后向孙某翠(已判刑)共计销售减肥药1.36万元。
庭审过程中,核实被告人孙某帅非法获利人民币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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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明知他人销售的减肥药中掺入“西布曲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将其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鉴于被告人孙某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帅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被告人孙某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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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如今,部分爱美人士会选择减肥产品作为减肥的方式之一,但是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有保障的食药品。无任何保障的产品,不但不会达到减肥效果,反而副作用明显,对身体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
“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是配合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执行的一项特别措施,依法合理适用“禁止令”可以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避免重复犯罪的出现。
在此提醒大家从事经营活动一定要合法经营、遵纪守法,否则,不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还会因此丢了“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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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