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郭艳丽,女,1982 年 1 月 7 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人民居委会环城南路西段 053 号
执行依据:(2021)豫 1481 民初 1211 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5161388
联 系 人:刘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董红,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住河南省永城市侯岭街道孙庄村西染组041号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初8566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六个月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75*****
联系人: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秦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永兴路东段黄金散居片3栋3单元101室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26673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50%的,申请人自愿支付5000元,债权得以全部实现,申请人自愿支付10000元;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5162612
联 系 人:宋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文峰,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条河镇王山村六组326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8961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1425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3080178
联 系 人:刘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顾建立,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
现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贺寨农贸市场散居片10号楼2单元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镇郭洼村顾庄组002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诉前调书128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2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175*****
联 系 人:王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