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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助企发展,异地执行再发力!

发布时间:2024-01-25 19:03:00


近日,永城法院城镇法庭携手洪湖市人民法院府场法庭成功办理了一起异地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到位55000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1 案情回顾

原告永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生产需要向被告订购机器,双方约定了设备制造的标准、材料要求及验收规定等。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后,被告将制造好的设备交付至原告指定地点,后被告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影响原告的货物验收及施工进度,且该设备缺少关键零件不能正常使用。原告自费将缺少的零件进行安装,原告以被告违约诉至法院。

经审理,被告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永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4万元,并支付原告自费支付零件费用6万元及律师费用1.5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02 执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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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初次的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洪林杰当即决定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督促履行。

因被执行人法人非本地人,考虑到异地执行的风险和难度,洪法官遂向洪湖市人民法院府场法庭寻求协助。府场法庭第一时间安排部署协助事宜,并派出执行干警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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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执行现场后,洪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法人孙某系残疾人士,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困境,在府场法庭执行干警积极协助下,联系到被执行人法人孙某的父亲。经过联系到庭后,府场法庭执行干警协助洪法官对孙某父亲进行了说服教育,释明了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消除了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被执行人意识到错误,给付执行款5.5万元。

经过调解释法,被执行人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孙某父亲愿意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保证按照约定偿还剩余执行款项。至此,两地联动执行工作圆满完成。

编后语

永城法院开展“豫剑执行”行动以来,以助企纾困保民生为工作重点,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加大执行力度,保持集中执行的高压态势,彰显执行工作强制力、威慑力、公信力。

下一步,永城法院将始终坚持“全国法院一盘棋”思想,牢固树立执行工作大局意识,继续加强与兄弟法院之间的协作力度,共同攻克执行难题,用足、用强、用活执行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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