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的普及,部分消费者发现购买的网上高评价、高销量商品收到货后竟然不对版?近日,永城法院酂城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01 案情回顾
原告丁某在被告胡某经营的淘宝店内购买价值830元的汽车脚垫,其家人签收快递,几天后拆封快递后发现里面只有一个塑料储物盒,除此之外别无它物。
丁某在与胡某协商未果后,向淘宝平台举报胡某虚假发货,淘宝平台赔付丁某100元。丁某认为胡某应当退还货款,并按照3倍标准支付赔偿金,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02 审理判决

经调查审理发现,丁某订单系通过某公司平台下的活动单,胡某通过其背后技术公司南宁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刷单活动。刷单过程中,刷单手下单后,商家“拍A发B或拍A发空包”,在确认收货后再将货款退还刷单手。
丁某下单后,因南宁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安分局立案调查,导致服务器被查封、账户冻结,因此无法向丁某返还款项。被告胡某辩称原告丁某对刷单事实明确知晓,丁某在庭审中亦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这并不影响自己要回损失。
法官认为,被告胡某通过案外平台进行刷单活动,违反诚信原则及电子商务法规,其与某平台的约定对丁某没有约束力,其应当退还丁某购物款830元。丁某明知刷单却仍然参与,胡某并不存在欺诈丁某的情形,丁某的刷单行为亦应受到否定评价,对其要求的3倍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胡某返还丁某购物款830元。
03 法官提醒
“刷单”是电商衍生词,属于电商行业中的灰黑产业,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一些经营刚起步、销售记录与用户评价较为欠缺的网店商家。这些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故意聘请刷单公司、刷评公司为自家产品刷单、刷评,从而促使消费者可能因虚假的评分、交易量而“上当受骗”。
作为一种非法的商业营销手段,“刷单”是一种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我国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另外还要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因此,请大家务必远离“刷单”,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应谨慎挑选产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