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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张):法官您好!我的朋友向别人借钱,我在朋友借款合同担保人的后边签了字。
现在出借人找我要钱。可我当时只是出于义气帮朋友见证这个事,借条上只写了保证人和我的名字,也没写明由我来还钱。请问,他能直接起诉我问我要钱吗,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A(法官):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了更好的实现债权,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予以担保,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刚才小张提出的问题是要区分具体情况的,首先要判断这是哪一种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但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后才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以前担保法的规定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民法典对这一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和原来的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说是截然相反,也就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那么从本案情况来看,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小张应当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仅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所以,本案中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起诉小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