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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车被扣 返还车辆再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19 17:38:40


     2004年2月10日,陈xx与创兴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买创兴公司解放牌汽车一辆、挂车一步,总价款26.35万元,首付30%,余款18.4万元由创兴公司作保向银行贷款,分期二年还清,每月25日前付请当月贷款。合同第五条规定:(一)、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第(二)款规定处理:1、乙方无论何种理由不按期还款,均属违约;2、乙方逾期还款,经甲方二次催讨,在第二次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还款的等;(二)、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一款事由时: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应结付的全部贷款本息等;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直接收回车辆,且不必经过任何催告程序。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等。

2004年2月5日,陈xx给创兴公司出具车辆转卖委托授权书,承诺本人若发生三个月(含)以上逾期付款时,全权委托创兴公司处理所购车辆。

合同签订后,陈xx交首付购车款及其他相关款项,以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长运分公司名义入户运营。之后,分别于2004年3月28日、5月8日、6月3日、7月2日、8月11日、10月2日、10月31日、12月6日交2004年3、5、6、7、8、10、11、12月份月供款合计64967元。

2005年3月25日,邵x以陈xx欠其钱为由将陈体育所购上述车辆拦截,在追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将车辆扣留。

创兴公司得知后,其经与邵x协商达成协议,创兴公司替陈xx偿还邵x款5.5万元,邵x将车辆交创兴公司,邵x控制车辆期间的停运损失不再要求。2005年4月1日,创兴公司将被扣车辆开走。

陈体育向创兴公司追要车辆,创兴公司要求陈xx给付车款。2005年4月6日,陈xx给付创兴公司购车款3.8万元,创兴公司仍未将车辆返还。2005年4月14日,陈xx出具保证:保证15日内还清全部欠款,否则,同意创兴公司对车辆行驶处置权。之后,陈xx未再交款,创兴公司也未将车辆交给陈xx。  

2005年5月15日,创兴公司将陈xx购车下欠全部贷款130039元偿还。陈xx要车无果于2006年10月24日提起诉讼。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陈xx与被告创兴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陈xx交付首期购车款接收车辆后即取得对该车辆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合同履行期间,邵x因与陈xx存在经济纠纷扣留陈xx车辆后,创兴公司不经陈xx同意与邵x达成协议,将陈xx所购车辆开走,属侵权行为。创兴公司与邵x所签协议,对陈xx不具约束力。陈xx没能按时偿付分期购车款,属违约行为。但在陈xx又偿付其3.8万元,基本还清应付到期车款的情况下,创兴公司仍不将车辆交给陈体育,于法无据,也不具备陈xx承诺的授权处置车辆条件。创兴公司未提交其收回车辆前催讨车款的相关证据,故其辩解收回车辆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车辆被扣后,陈xx虽出具逾期还款同意创兴公司对车辆行驶处置权的保证,也不是创兴公司扣车的理由。陈xx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赔偿车辆折旧损失及营运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一、郑州创兴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陈xx解放牌汽车主、挂车各一部;二、郑州创兴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陈xx车辆被扣期间车辆折旧损失费1829.86元/月,从2005年4月1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不足一月的期间,不予计付;三、郑州创兴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陈体育车辆被扣期间车辆营运损失费15396.48元/月,从2005年4月1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不足一月的期间,按天折算;四、被告邵x、李x赔偿原告陈xx车辆被扣期间车辆营运损失费3079.26元。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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