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应有之义,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底线。
而现实中,有些人上演“转移财产”“暴力抗法”“虚假诉讼”等种种“戏码”,妄图“耍赖”逃避执行,最终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为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现象,近年来,永城法院不断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2023年以来,永城法院共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90件,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7件19人。
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被执行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义务,助力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永城法院发布11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01 案件
具有拒执犯罪行为又暴力袭击执行干警,数罪并罚
——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高某因购买车辆向魏某借款,后因高某未能还款,魏某诉至法院。2023年8月21日,永城法院判决高某偿还魏某借款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魏某于2023年11月22日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高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永城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高某罚款1万元。
经查,2023年8月24日判决生效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高某名下财付通账号交易流水总金额为98万余元,高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023年12月4日,在执行干警对高某实施拘传的过程中,高某驾驶宝马牌轿车将一名执行干警顶在车辆引擎盖上行驶数百米远。
永城法院于2023年12月5日将高某的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4年2月26日,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4年4月24日,永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又暴力袭击执行干警,其行为是对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本案中,高某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但拒不报告财产,经法院采取罚款措施后仍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面对前来拘传的执行干警,高某驾车冲击,暴力抗拒,属于对司法权威、执法秩序的公然挑衅,性质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判处刑罚,做到了罚当其罪,切实维护和保障执行秩序,有效彰显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02 案件
长期拒付赔偿款,微信流水成罪证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9日,王某驾驶他人面包车与王某1所骑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1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2017年12月4日,永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赔偿王某1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合计167638.22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履行义务,王某1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多次表示其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并离开住所地。经调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王某微信财付通内交易总金额高达百万元,其中有数笔大额支出。王某具有履行能力,却长期拒不支付赔偿款,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22日,永城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5月1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9月20日,永城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以经济困难为由长期拒不支付赔偿款,妄图逃避执行,但其微信账户交易流水情况却显示其具有履行能力,并成为对其定罪量刑的铁证。在数字化、信息化全面普及的当下,没有人能够做到资金往来不留痕迹,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是被执行人唯一的选择。
03 案件
民生无小事,小案不小办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20年向刘某(74岁)借款2万元,于2021年向高某(70岁)借款1万元,后因王某迟迟未能还款,刘某、高某于2022年9月23日向永城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王某承诺分期偿还上述借款,永城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偿还借款。刘某、高某分别于2023年1月6日、2023年1月17日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永城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反复劝说王某履行义务,并数次前往王某住所地找寻王某,但王某依旧我行我素,对执行干警避而不见。经调查, 2022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王某财付通账户内流水总额高达16万余元,永城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王某罚款1万元,并于2023年2月22日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5月2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于当日清偿全部欠款,并缴纳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的办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人民法院不会因“案小”而“小办”。同时也说明,任何借调解之名拖延还款、躲避执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信守承诺,积极履行义务才会获得申请人和司法机关的尊重。
04 案件
协助实施拒执犯罪,构成拒执共犯
——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原系苗某儿媳。2021年8月15日,王某之夫在工程施工期间因心脏骤停死亡,施工方补偿170万元,该款汇入苗某银行账户。2021年8月31日,苗某得知王某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的消息后,与其亲友郭某商议,将150万元补偿款转移至郭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郭某在明知法院执行苗某的情况下,仍继续帮助苗某将法院判决给王某的分配款予以隐藏、转移。永城法院认为,苗某、郭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苗某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2024年3月28日,永城法院判决认定苗某、郭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属共同犯罪,苗某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郭某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社会诚信建设,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都是受益者。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并协助执行。本案中,郭某明知相关补偿款应予分配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苗某隐藏、转移财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郭某依旧继续为苗某隐藏、转移财产提供帮助,郭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犯的行为特征,与苗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05 案件
拒不报告财产,经罚款或拘留后仍不执行,构成拒执犯罪
——董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蒯某诉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城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蒯某欠款124536元。判决生效后,董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蒯某于2022年5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永城法院向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董某限期报告财产状况,但董某拒不报告。2022年7月6日,永城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并向董某送达,董某仍不予履行。经调查,董某系某机械公司监事,有固定收入,永城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董某偿还了全部欠款。2023年10月30日,永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可供执行财产“查找难”是制约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应当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本案中,董某有稳定收入,但拒不报告财产,在法院采取罚款措施后仍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董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并取得谅解,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06 案件
拒不交付查封车辆,移送侦查处理
——巫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5日,巫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平头半挂牵引车、自卸半挂车各一辆。后因巫某未能按期支付购车款,该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永城判决巫某偿还该汽车服务公司299112元。判决生效后,巫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该汽车服务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永城法院查封了上述车辆,并向巫某送达了查封裁定书、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巫某限期将车辆交付法院,但巫某并未在限定的期间交付车辆,且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8月10日,永城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后巫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3年5月20日,巫某支付汽车服务公司10万元,下余款项与汽车服务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汽车服务公司向巫某出具了谅解书,公安机关随后为巫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车辆属于执行中常见的财产,虽然车辆拍卖变现流程日益成熟,但因车辆的移动性特征导致人民法院难以实际控制,执行效果大打折扣。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付车辆的方式,可以有效督促被执行人主动交付车辆,节省司法资源,提升执行实效。本案的办理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
07 案件
变更保单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
——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5日,永城法院判决方某偿还刘某借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方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于2022年1月12日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永城法院向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方某拒不履行义务,永城法院于2022年3月7日对方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方某在司法拘留结束后,将其名下一份分红型保险投保人变更为案外人邱某,致使法院无法对该保险的现金价值45837元进行扣划。2022年5月20日,永城法院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1月3日,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3月25日,永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通常以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为主要执行标的。近年来,一些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保险单在执行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因现金价值低无分红,须优先用于医疗等专属用途,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被强制执行。而如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两全险等,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和分红,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则可以成为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本案中,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分红型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为案外人,致使法院无法对该保险的现金价值进行扣划,本质上属于隐藏、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08 案件
“躺平摆烂”被刑拘,积极履行不起诉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6日,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魏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致两车毁损,魏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魏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被诊断为颅脑损伤特重型,构成二级伤残。2021年5月18日,永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某赔偿魏某各项费用共计95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对魏某进行任何赔偿,魏某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永城法院先后4次组织双方调解,提出多种方案,魏某也表示愿意降低赔偿金额,但张某始终不愿赔偿。原来,张某家庭并不富裕,面对高额的赔偿金产生了“躺平”思想,即使被司法拘留,依然无动于衷。经调查,张某家中原有一辆起亚牌小型汽车,在发生事故后被张某夫妇二人出售,且张某丈夫在外务工,有一定家庭收入,永城法院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2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22年3月8日,张某及其家人支付魏某赔偿款27万元,魏某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随后公安机关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张某在解除羁押状态后,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履行义务,检察机关在考察张某的改变后,综合全部案情,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面对法院执行,不逃避、不“躺平”,打起精神,扛起责任,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本案中,张某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家庭收入,选择以“躺平”的方式对抗执行,性质上亦属于拒不履行。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让裁判内容落到实处,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若能及时醒悟,积极履行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可依法从宽从轻处理。
09 案件
短视频平台充值万元,拒不偿还借款
——左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左某与左某1系亲友关系,左某因生意周转多次向左某1借款,后因左某未能还款,左某1诉至法院。2023 年2月9日,永城法院判决左某偿还左某1欠款18万元。判决生效后,左某没有履行判决生效的义务,左某1于2023 年3月1 4日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永城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向左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左某拒不报告财产,永城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罚款决定书邮寄送达左某。左某收到相关执行文书后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左某自2023年3月6日至3月27日, 在某视频平台充值1.6万余元。2023年5月29日,永城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左某达成和解,债权人向左某出具了谅解书。2024年5月29日,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基于信任,左某1将钱款出借给左某,而左某并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借款,在执行阶段,左某未按规定申报个人财产、履行义务,反而将部分收入用于在短视频平台充值消费,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司法秩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悖,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10 案件
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耍“小聪明”终获刑
——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9日,永城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杨某投资款和利润190余万元。因潘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杨某于2021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因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永城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杨某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23年2月7日,杨某得知潘某在一处工地承包过干挂大理石工程,并使用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立即将相关线索提交永城法院。经查,自2019年10月3日至2022年12月23日,潘某使用案外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59.3万元 ,其中自判决书生效后收取5.5万元。永城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23年7月7日,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4年1月11日,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名守法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潘某不思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千方百计规避执行,在明知法院会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传统查控、网络查控有其局限性,并不能做到全面覆盖,还需要申请人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隐藏、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会极大的促进案件执行。本案中,潘某最终被绳之于法,归功于杨某数年间与法院密切配合,不遗余力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11 案件
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到头终是一场空
——马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1日,夏某向永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马某偿还借款660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29日,夏某向永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永城法院查封了马某的6处房产。2016年10月20日,夏某与马某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将其对案外人的债权及收益转让给夏某折抵借款360万元及利息,下余借款300万元马某于2017年10月20日前清偿,永城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协议内容。
调解书生效后,马某没有履行义务,夏某于2018年1月3日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城法院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马某与侯某(已另案处理)为逃避房产被执行的风险,在没有任何买卖关系的情况下,签订4份虚假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侯某以600万元的价格购买马某6处房产中的4处,并伪造了转款流水、收条等材料。2018年4月,侯某持上述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虚假收条等证据,向永城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2018年5月21日,法院裁定驳回侯某的异议,侯某遂持上述虚假证据向永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致使永城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判决,不得执行马某出售给侯某的4处房产,导致夏某的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4月23日,永城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的性质是极其恶劣的。本案中,马某与侯某妄图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逃避、对抗法院执行,二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恶意利用法律救济手段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应予严惩。马某与侯某费尽心思,却一步步将自己送入了监狱,其名下的房产最终难逃被执行的命运,到头终是一场空。
构成拒执犯罪的行为远不止这些,如恶意串通妨害执行、违反限高令经罚款拘留仍不执行、拒不迁出房屋等行为也构成拒执犯罪。
对于每一个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来说,
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依法及时履行义务才是唯一正道。
欠债不可怕,失信才是人生最大的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