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执行悬赏公告(2024年14期)

发布时间:2024-06-04 17:20:00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潘峰,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曹楼市场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秦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永兴路东段黄金散居片3栋3单元101室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6673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法院未掌握的被悬赏人财产线索或位置,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多少支付5000至10000元不等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邵杨,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欧亚社区铁北西路宜家散居片4号楼1单元5楼西户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84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314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朱香莲,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解放北路008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民终42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91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时顺利,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茴村镇汪庄村大时庄组005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1898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或车辆等财产下落并被法院依法有效控制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 10% 支付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7158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