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人员作为社会救助对象,接受政府社会救助,其去世后,财产应当归谁所有?
近日,永城法院酂城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农村特困人员去世后房屋归属引发的纠纷,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社会正气和善良风俗。
01 基本案情
陈某廷,系农村特困人员,“五保户”。
2018年4月,陈某廷的堂弟陈某民及妻子王某,与村委会签订《永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约定:陈某廷由陈某民和王某照顾,陈某廷死后财产按其生前安排处理。
陈某廷于6月出具遗嘱,注明其死后房屋等财产归属陈某民所有。
陈某廷去世后,同村村民陈某太一家占用案涉房屋,称房屋系陈玉某所有,现已转给自己。
在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陈某民诉至本院。
02 裁判理由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廷作为农村“五保户”,其财产可自行安排,其出具的所谓“遗嘱”,实质上系“遗赠抚养协议”。
陈某民及王某已经履行了扶养义务,优先享有继承陈某廷财产的权利。
陈某太无故占有案涉房屋,其所谓的陈玉某也不是案涉房屋所有人,无权占有和处分案涉房屋。
03 裁判结果
为防止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稳定农村养老秩序,办案法官多次向陈某太释法明理,希望其能自觉搬离房屋,和谐化解双方矛盾。但陈某太坚持拒绝调解提议。
最终,在多次劝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责令陈某太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搬离案涉房屋。
04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