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并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01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张某某、郭某某、张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省昆明市,然后转机到云南省澜沧县,在当地人的带领下,从云南省孟连县以步行的方式偷渡至缅甸孟波县。
同年11月24日,范某某等人又以步行的方式从缅甸偷渡入境至云南省孟连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03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2024年3月25日,永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范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4 法官说法

偷越国(边)境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了边境地区的安全稳定,依法审理和惩处此类犯罪,彰显了国家对于维护边境管理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坚定决心,有效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边境地区的安宁。
此外,偷越国(边)境往往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紧密相连,这些活动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还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治理偷越国(边)境罪,切断了这些跨境犯罪的链条,有效遏制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共安全。
05 法条索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