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被告人洪某运往浙江一车水果,价值16000余元。由于当时水果滞销,其将水果卸在朋友余某家中让其帮助销售,便只身返回永城。余某销售一部分之后,又邀郑某帮助销售,郑某将水果拉走后销售一部分、毁损一部分。之后,余某通知洪某去浙江结账,给洪某部分销售水果货款,郑某也给付洪某部分货款并称其余全部毁损(案发后洪某称余、郑二人只给付其三千余元,余、郑二人称除毁损部分之外货款已分清)。洪某当时无奈,便自返回永城。两年之后,洪某邀余某来永收购花生,与即携款前来,住在洪某家中。次日晚,洪某邀合几邻人,以要水果款为由到洪某家中,对余某施以威胁手段,之后,余某两次交给洪某现金147000元。后被举报案发。
永城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洪某以索要水果款为由,对余某施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取余某钱款,构成抢劫罪,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