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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丨离婚后不让看孩子,这能行吗?

发布时间:2024-08-29 17:50:00


夫妻双方经调解离婚后,并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归母亲抚养。父亲多次要求探望却被阻拦。母亲能否拒绝父亲探望孩子呢?
     近日,永城法院酂城法庭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父亲探望权最终得到法律支持。

01 基本案情


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女儿归彭某抚养,儿子归王某抚养,对于探视权未作约定。
     王某曾多次联系彭某要求探望女儿,但没有得到彭某协助,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随之王某诉至法院。

02 裁判理由


王某和彭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双方的女儿随彭某生活,王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彭某应予协助。

探望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王某满足亲情的需要,亦对其女身心发展有益,双方当事人均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建立良好的亲情关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现双方当事人就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结合子女的年龄、生活、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等综合予以确定。

03 裁判结果

永城法院经审理判决:

王某可每周六上午探望女儿一次,至女儿王小某成年,彭某应予协助;

在女儿王小某自愿的情况下,自女儿放暑假之日起,王某可从彭某处将女儿接走与其共同生活居住十日;
     自女儿放寒假之日起,王某可从彭某将女儿接走与其共同生活居住五日,至女儿王小某成年;
     期满之日下午十八时前王某将女儿送回,彭某应予协助。

04 法官说法


     探望权,又名探视权,是指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看望、交往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不仅是实现父或母对子女亲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亦是离婚后弥补在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上的缺失,有利于增进亲情的交流,是子女健康成长道路上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父母双方应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前提,不剥夺孩子享有父爱/母爱的权利,在面对孩子时,应抛开“私人恩怨”,积极进行沟通协商,视孩子的具体生活、学习状况,采取和平的方式进行探望,让孩子拥有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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