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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丨未成年人盗窃香烟,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9-04 18:23:00


未成年人盗窃,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那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近日,永城法院酂城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近期,张某某向永城公安局报案称自己车中物品被盗。

公安立案后,经查为菅某某趁天黑进入其车中盗窃香烟等财物,同时被盗的还有唐某某的现金8600元及香烟若干。

因菅某某不满十八周岁,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菅某某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处罚。但唐某某与菅某某及其家人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本院,要求菅某某及其父母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经审理认为,菅某某盗窃唐某某金钱等财物,导致唐某合法财产权益受损,虽然菅某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处罚,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不受年龄限制。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菅某某造成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菅某某父母赔偿唐某某财产损失89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承担子女侵权后的赔偿责任,家长要注重对子女教育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未成年人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家庭教育和学校管理,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保护伞,同样要为自己行为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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