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承包本村土地种植玉米,邻地由他人承包种植药材。
7月下旬,恰逄暴雨天气。刘某某开着挖掘机进地抢收药材,但是,由于下雨土地疏松,挖掘机陷进张某的土地里。
为使挖掘机脱困,刘某某联系另一台挖掘机进行挖掘, 导致张某承包的部分土地及种植的玉米受损,给张某造成经济损失。
张某得知此事后报警。经派出所、村委会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永城法院。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崔丹丹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案情并不复杂,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能否查清土地的受损面积及损失的经济数额。
8月30日下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村支书、派出所民警一同来到现场,勘探土地凹陷情况、实地测量玉米受损面积。
烈日炎炎, 汗水浸透了衣衫,但打消不了法官化解纠纷的劲头。在承办法官认真的勘探测量和耐心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心中的不快得以消除,最终就赔偿和土地恢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和村支书、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同意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600元,于协议达成时履行完毕;
二、被告刘某某于10月20日前将原告张某位于永城市陈集镇张庄村张庄东组大块地1.15亩土地恢复原状。
“群众利益无小事”。“小案”连接民生,更连接民心。
永城法院始终秉持“案小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用心用情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俯下身子走进田间地头、社区村落的同时,也走进群众的心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