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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丨女子“耍赖”后,状告公安局,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9-11 19:28:00


近期,永城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01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4日,原告马某某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某小区项目施工工地追要被欠付工资。

期间,马某某将施工工地塔吊电闸扳掉、蹲在塔吊兜子上阻拦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黄某甲、黄某乙劝说马某某,此举太危险,不要拿安全当儿戏,先从塔吊下来有事去找老板说,而且塔吊里装的是混凝土料,放久就变硬不能用了,回头还得赔偿。马某某不听劝阻。

见劝说无效,黄某甲用手拉起马某某,马某某拒不配合,在拉扯过程中,马某某抱着黄某甲的胳膊躺倒在地,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人殴打。

公安机关立案后询问在场人、调查现场监控视频后,于1月8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马某某控告殴打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马某某不服公安机关决定,诉至本院。

02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永城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综合原告马某某、第三人黄某甲及案外人黄某乙的陈述、在场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现场施工人员黄某甲为避免混凝土凝固、出于安全考虑将阻碍施工的马某某拉起,现场并无殴打行为,马某某报警称被人殴打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永城市公安局依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1.讨要工资不能任性去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等债务的,要依法进行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合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与对方协商解决;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注意和用工方签订正规合同,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4.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若对执法行为、处罚结果存有异议,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切勿无理取闹、妨碍执法,更不能以暴力、胁迫等违法手段阻碍执法,否则必将迎来法律的严惩。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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