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01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丈夫龚某(未归案)先后在砀山、亳州、永城等地收购野生动物用以贩卖。
4月9日至18日,陈某某三次卖给梅某某共6只猫头鹰。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野生动物76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嘴相思鸟1只、CITES公约附录II野生动物五只,14种三有保护动物共计69只。以上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13530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约3000元。
02 裁判理由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3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对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野生鸟类保护动物76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05 法官说法
每个物种在生态系统中都扮演着独特的角色,通过食物链的相互依存和制衡,维护着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
猫头鹰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的减少或灭绝将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
法院依法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彰显法律尊严与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群众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共同维护生态安全,这关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体现了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