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又没判我还钱,你们找我干什么?”
“我又不是被执行人,法院能拿我怎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原本与生效裁判文书无关的“路人甲”,在特定情形下成为推进案件进展的关键人员——协助义务人。
那么,作为协助义务人的“路人甲”是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永城法院审判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的刑事案件。案外人李某并非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主体,但因拒不交付车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永城法院在执行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巫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巫某将案涉抵押车辆交由案外人李某经营使用。
执行干警向李某发出查封裁定书、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李某限期将车辆交付法院。但李某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交付车辆,也未向法院说明情况。
执行干警向李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对李某罚款2000元,但李某依旧我行我素,拒不配合。
执行干警遂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李某支付该汽车服务公司10万元,余款23万元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10月18日,永城检察院向永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审理判决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李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综合以上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官说法
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和个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债务人家属、亲友,为维护家庭利益,往往采取拒不交付车辆、拒不腾退房产、聚众哄闹等方式,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由于其对抗拒执行的行为性质缺乏清晰的认知,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却不自知。以本案为例,李某因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险些自食“罚款拘留+替人还债+入狱坐牢”的套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