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向自己借钱,自己手头并不宽裕,但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那么有人就想了,要是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呢?这种行为,中不?
近期,永城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无效。
原告与被告系长期生意伙伴关系,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双方商量后决定:由原告先向银行申请借款,在收到银行发放的借款后,再转给被告;被告每月将银行分期还款金额转给原告,再由原告向银行还款。
原告向某夏银行分行、某安银行分行共贷款63.9万余元,并分别签订电子合同,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36期,并分别写明了贷款金额和利率。
后被告剩余16期贷款一直未按承诺向原告转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现已逾期,诉至法院。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63.9万余元,没有约定利息,该出借资金为通过华夏银行和平安银行借款获取,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63.9万余元应予返还。被告已偿还了53.6万余元,该偿还的款项应为本金,剩余本金被告应予返还。
永城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某借款10.3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用;
二、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贷款人将贷款转借给他人,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会导致相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若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亲戚朋友有困难,伸出援助之手值得肯定,但应量力而行,切莫因不好意思拒绝而进行违法操作,更不能因贪图利益而套贷牟利,走上犯罪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