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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丨刷单涉嫌犯罪?男子组织网络“刷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12-20 16:21:00


购物网站上销量排名靠前的商品,评价栏里清一色的五星好评,可能并非消费者一票一票“评”出来的,而是被“刷”出来的。近期,永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为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的虚假广告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接到淘宝、拼多多部分网店的刷单需求后,通过微信告知杨某某(另案处理)刷单任务,由杨某某联系“刷手”在指定网店内虚假购物,之后由“刷手”进行虚假评价,再通过收取店主返还购物本金及佣金,完成刷单任务。

 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共获得佣金13万余元,其个人获利2000余元(案发后退缴至公安机关)。

审理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经永城法院依法判决:

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虚假广告的存在使消费者在本就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进一步提高了筛选商品的成本,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另一方面,无止境的“刷单”行为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打击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商家,“刷单”是违法行为,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等手段正当竞争来获得市场的认可,才是发展的长久之道。急功近利,利用“刷单”等不法手段最终损害的只会是自己的商誉,也有可能涉嫌诈骗、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每一位公民要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为蝇头小利让自己陷入犯罪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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