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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枫”景丨劳务纠纷无小事 诉前调解化“薪”忧

发布时间:2024-12-24 17:35:00


  近日,永城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高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落到了实处。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上午10点,作为水电工人的陈某在雇主的要求下进行装卸作业,后在作业途中,由于吊车操作失误致使陈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导致其在家养伤数月无收入,遂向永城法院提出诉讼,并要求进行诉前鉴定。
调解经过

  我院特邀调解员张洲爽接案后,通过了解原被告争议过大,被告认为自己雇佣原告属实,但是此事件纯属意外,并且原告自己主动上车进行操作,并没有注意周边环境和自身安全,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责任不全在被告,原告则认为自己是受被告雇佣,也是被告让自己去帮忙扶一下箱变座,不然自己也不可能出现意外。
  经过了解,被告还欠下原告一部分工资款未支付。
  调解过程中,为了化解双方矛盾,调解员把原告提交的病历等相关材料拿到鉴定科,去询问诉前鉴定事宜。
  鉴定科工作人员看了相关材料后认为,原告的伤情不一定能构成伤残,并且鉴定还需要恢复一定时间才能进行鉴定,且需要交纳鉴定费。如果不能构成伤残,这些费用得原告自己负担。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又把双方组织到法院进行调解,告知双方鉴定相关事宜基础上,附带把被告欠原告工资一起调解,后被告分两笔即时履行完毕。
调解结果

  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及工资款合计15500元并签订调解协议约定:2024年9月28日前把该笔款项支付完毕。

  民生事无小事,下一步,永城法院将始终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把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为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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