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债务,有人“灵机一动”,通过离婚协议把房屋产权转给孩子,以为房子不在自己名下,法院就拿他没办法。
那么,他以为的,是真的吗?若债权人遇到此种情形,应该如何应对呢?
一起来看看永城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 欠水果货款19万,判决后执行查封房屋起争端 }
2010年11月—2012年2月期间,陈某从谢某某处批发水果,欠付谢某某水果款项19.4万余元,一直未还。谢某某起诉后,法院判决陈某给付谢某某该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陈某未履行,谢某某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永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长子陈小甲名下的永城市东城区永阳花苑一处房产。
陈小甲、陈某之妻崔某、陈某次子陈小乙向永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涉案房屋。
永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陈小甲、崔某、陈小乙的执行异议请求。
陈小甲、崔某、陈小乙不服上述裁定,向永城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
{ 涉案房屋到底属于谁 }

经查明:
2009年,陈某购买了永阳花苑该房产,并交清了购房款,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向陈某开具发票;
2013年5月,陈某之妻崔某作为陈小甲的委托代理人,与永阳置业签订了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
6月,将该房屋登记在陈小甲名下;
7月,陈某与崔某协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该房屋,双方同意赠与长子陈小甲(房屋房权证已办理到陈小甲名下)。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陈某与崔某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双方于2013年7月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位于永城市新城永阳花苑小区房屋赠与长子,并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到陈小甲名下,存在假借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原告陈小甲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不具有合法性,该权利及崔某、陈小乙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判决:
驳回原告陈小甲、崔某、陈小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41元,由原告陈小甲负担。
法官说法

民二庭庭长
王莉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时不当分割财产,或者以无偿赠与等看似合法的协议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出去。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便是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无形中化为乌有。
然而,法律绝非摆设,它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这种不正当的财产处分约定,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这起案件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难以得逞。
债权人在遇到债务纠纷时,切勿忍气吞声,而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务人更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必将自食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百一十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