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一些“心眼活”的买受人,故意拖欠出卖人货款,在出卖人提起诉讼后,又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甚至提出反诉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以达到少支付货款或者拖延支付货款的目的。
对这样的情况,法官们能否明察秋毫,又该如何来断是非?
一起来看看永城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6日,原告某面粉公司和被告某食品公司签订了面粉买卖合同,被告勾某某作为保证人。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某品牌的四星、六星、七星速冻饺子粉及蒸煎饺粉若干,并约定结算方式。
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面粉,被告亦按价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22年7月、8月的货款共计37.08万元。
被告提起反诉,称原告2023年2月供应的一批四星级速冻饺子面粉存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危害。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被告对下欠原告货款 37.08万元予以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面粉款37.08万元理由正当。
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担保责任等事项已作清晰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供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正当。
但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货款的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至起诉时原告要求以37.08万元为基数、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的要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支持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足以补偿原告财产损失,且原告又主张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勾某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涉案债务在保证期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勾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
被告以原告2023年2月7日供应的一批四星级速冻饺子面粉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危害、原告属根本性违约为由,提起反诉。
反诉人虽然提出了具体的反诉要求,但从其提供的证据看,并没有提供其主张该批次的面粉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反诉主张。
且被反诉人提交了该批次饺子用小麦粉的检验报告,结论是合格的。
因此,对反诉人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某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某面粉公司货款370800元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某食品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某面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食品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金融审判团队负责人
王艳
1.“质量问题”,不应成为拖欠货款的借口和托词。本案中,被告试图以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逃避支付货款,并要求原告赔付生产损失。本案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让市场交易规则得以有效遵循,维护了守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市场主体应诚信交易。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义务的行为都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3.真有“质量问题”咋办?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主张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货款,应当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大家在买卖活动中,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注意保留证据,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