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绍
王苗,1983年出生,本科学历,法学硕士,2006年考入永城法院工作,先后担任酂城法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现为城区团队负责人。先后被评为商丘法院十佳办案能手、优秀共产党员,荣立过个人三等功等。
王苗在审判工作中注重调解,以“纠纷不化解不罢休”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之间的亲情不断“加码”,用心守护公平,在调解工作中诠释着“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风采。2024年,王苗带领团队结案583件,其中调解253件,调解率43.4%,为辖区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曲线”调解——事半功倍
“很多当事人在审理阶段会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因律师法律知识较丰富,掌握很多的诉讼技巧,当事人有时更信任自己的律师,法官可以通过律师更好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有时候还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王苗说,“大部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都会尊重客观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基础上给出比较中肯的专业意见,但也有极个别律师,为了所谓的胜诉判决不配合法院进行调解。”
在张某与新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中,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因噪音问题,居住在六楼的新某在晚上十一时许,前往楼下的张某家去讨要说法,随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该案件开庭时,原告亲自到庭,被告委托律师出庭,被告本人并没有出庭。关于本案噪音问题,法官要求被告代理人给出合理解释,并要求被告本人亲自到法院接受调查。但被告律师一直未安排被告到庭,对于调解也是推三阻四,并且对原告的用药合理性提出鉴定申请。
在提交技术部门鉴定过程中,王苗直接跟被告本人联系,要求其本人到庭。被告到庭后,法官为查清纠纷起因,针对事发过程对被告进行更为细致地调查。在此调查的基础上,法官又要求被告提供前期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情况。经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向被告说明原告有调解意愿,只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愿意放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被告表示愿意当即履行赔偿义务。
至此,在见到当事人本人的情况下,该案顺利调解结案并且当即履行完毕。王苗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强调,作为邻居要互谅互让,双方均表示在今后生活中会尽量减少对彼此的噪音干扰。
“兑现”调解——加快履行
判后调解阶段,应加大督促履行力度,以调解的方式“兑现”判决书。调解工作不拘泥于审理阶段,判后调解仍需持续推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并非调解工作的终点,只有调解义务的一方切实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实现。通过调解实现胜诉权益,是较为理想的处理结果。但也有极少数案件中,被告接到传票后便积极与原告协商自行解决,在不影响双方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化解矛盾纠纷,是纠纷化解的最佳方式。
以丁某与某运营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例,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起诉物业公司。但因事故发生在某商场经营场所,法官向被告释明,因物业公司与运营公司有关联,且本案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不大。经法官做原告工作,原告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以此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负担。被告同意调解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然而,调解成功后,被告却未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中的相关义务 。原告联系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当即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代理人表示已催促被告,但需要公司走财务手续,所以时间较长。法官向原告解释清楚后,原告表示愿意再等等。过了一段时间后,原告再次联系法官,法官再次给被告代理人联系,并告知被告这是最后一次提醒催促履行,否则原告次日就申请执行。被告当日即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延伸调解——减少上诉
王苗说,作为法官,不能一判了之,不能秉持“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该上诉就上诉;文书生效后,该申请执行就申请执行;判决错了,该再审就再审”这样的错误观念,法官要有全局性思维,通过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尽可能的减少上诉案件的发生。一部分当事人一审败了就打二审,有的是出于泄愤,有的心存侥幸认为二审可以“翻盘”,还有的是为了拖延履行时间。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法官需要从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金钱成本及最终判决结果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如此一来,部分当事人也会选择不再上诉。因此,要将调解延伸到上诉阶段以及执行阶段。
原告张某系郑某与胡某婚生女,后郑某与胡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胡某每月支付女儿张某抚养费700元至张某满18周岁止,然而,此后胡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先后到被告胡某户籍地新城某小区以及老家十八里镇某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找不到胡某本人。同时,还通过其亲戚打听被告下落,得知被告现在外省,但不提供具体地址。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之后,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判决。
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胡某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此时胡某才主动出面与法院联系。但胡某主张,协议离婚后,除去原告张某之母郑某自认的已支付6000元的抚养费之外,还有3万余元的微信支付记录,要求法院执行中予以扣除,否则要求再审。
“该案件如张某不同意在执行程序中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正常要通过再审审查程序进入再审,才能扣除确已支付的数额。一审判决后,有可能还要上诉引发二审,这样就有可能再经过二至三个程序解决扣除已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执行人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张某做调解工作。最终,张某同意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此事,并提出要求被告多支付7个月的抚养费。被执行人胡某也同意一并支付,同时双方也协商好后续抚养费后按月支付。”王苗介绍道。
调解作为一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成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每一起调解成功的案件,既是当事人学习法理的过程,也是法律人提升情理的体验。在参与众多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王苗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有了深刻的心得体会。
一是全流程调解。按案件进展的流程节点开展调解工作,送达开庭传票时调、开庭前调、庭审中调、庭审结束后调、拟好判决送达判决前调解……除公告案件外的所有案件均要进行调解。公告案件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对于缺席开庭的案件,传票已成功送达,但开庭被告不来(部分被告是因为案件多或其他原因不敢接法院电话,对于案情不太了解)的案件,开庭前也要给被告发送缺席开庭及争取调解的短信,这种情况下有一小部分被告会有回复,进而有调解可能。
二是全员调解。书记员在第一次送达开庭传票时就要摸清双方有无调解想法,简单案件即可在庭前调解成功,占调解成功的10-20%之间;对于相对复杂一些的案件,法官助理会协助书记员进行调解;对于庭前调解不成开庭后的案件,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做调解工作。
坐堂问案、定分止争、巧化干戈,让更多当事人感受到法庭与法律的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王苗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全力实现情、理、法深度融合,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出了不平凡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