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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丨借车之“祸”:父亲默许无证儿子驾驶......

发布时间:2025-04-16 17:16:00



明知对方无证,却仍将车借出,这份“信任”看似是亲情的体现,却可能暗藏巨大风险。当车钥匙递出的那一刻,责任的链条也随之延伸。

近日,永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借车出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父子二人因借车行为,双双站上被告席,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情回顾

默许背后的隐患


李某A与李某B系父子,在儿子李某B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李某A多次将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借给李某B驾驶。

2022年5月2日晚,李某B又驾驶父亲的车辆参加饭局,并在饮酒后开车把在道路上行走的第三人丁某撞倒,致丁某受伤。

经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B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承担次要责任。因该车辆在财险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向丁某履行赔偿义务后,现向李某A及李某B进行追偿。

审理判决

厘清责任边界


永城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责任一方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B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李某A作为车辆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同意无驾驶资格的儿子李某B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认定李某B作为侵权主要责任者承担70%的责任,李某A未尽到审查义务,承担30%的责任。

依法判决:

一、被告李某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财险某分公司向丁某因李某B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限额内承担的赔偿金7万余元;

二、被告李某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财险某分公司向丁某因李某B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限额内承担的赔偿金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借车需谨慎,责任要厘清


一、车主过错担责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车主明知或应知车辆存在导致事故的安全隐患、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驾驶人酒驾 / 毒驾或因健康问题不宜驾车,以及其他可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况,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保险公司追偿权:当驾驶人出现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三种情形时,保险公司在对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即驾驶人)进行追偿。

三、无证驾驶法律后果:无证驾驶行为除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面临行政处罚;若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车辆出借虽属常见行为,但背后法律风险不容小觑。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强化责任意识,谨慎审查借车人资质与车辆状况,避免因一时疏忽酿成大祸,让“借车之谊”变成“责任之殇”。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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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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