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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枫”景丨“两难”变“共赢”,66万即时履行

发布时间:2025-04-22 17:28:00


   近日,永城法院以调止争,高效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推动“两难”变“共赢”。

PART . 01

案情简介

合同履约起纠纷,企业对簿公堂


2024年1月14日,原告濮阳某电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材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新材料,总价款为270万元。合同约定,同年7月13日完成安装火炬,10月15日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尚拖欠货款60余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PART . 02

调解经过

精准调解破僵局,释法明理促和解


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永城法院特邀调解员张洲爽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深入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一开始并不是那么顺利,原告的抵触情绪非常大。

原来,原告在立案过程中经历了一些小波折。因为选择错误法院等原因,原告的立案申请被其他法院驳回好几次。在案件立案到永城法院后,原告认为,之前的情形是属于法院故意拖延立案,情绪非常激动,把之前的郁闷和不满全部向永城法院进行发泄。立案庭工作人员和调解员耐心解释和沟通,原告情绪才趋于稳定。

经详细梳理案件事实,调解员发现此次纠纷根源在于设备使用问题。被告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由于原告公司在外地,无法及时派人检修,被告在原告电话指导下进行初步维修,却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原告坚持认为,火炬安装完成后,被告就应按时付款;被告则表示,付款可以,但设备调试等技术问题尚在质保期内,原告需及时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拆装设备,拒绝继续履行质保义务。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升级,被告也因此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考虑到案件对两家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调解员深入了解被告企业情况,得知其为新成立公司,前期付款也很及时,此次拖欠货款实属设备故障影响生产进度所致。

随后,调解员向被告释法明理,明确指出双方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即便设备存在问题,在质保期内也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因尾款问题引发诉讼,将对公司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在调解员的沟通下,原告也承诺在质保期内,若设备出现问题,将及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PART . 03

调解结果

握手言和续合作,司法护航助营商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将剩余的66余万元货款即时履行,至此被告将全部货款270万元履行完毕,双方合作关系得以维系。原告公司负责人感慨道:“永城法院调解涉企纠纷高效便捷,不仅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更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是永城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永城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创新司法服务举措,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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