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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光鲜的“高富帅”,
竟是精心伪装的诈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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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富二代诈骗”一案的真相。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汪某虚构身份信息,通过炫富手段骗取4名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汪某编造其钱被冻结,做生意请客送礼用钱,或以吃饭、加油、住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4.9万元、简某1.79万元、刘某2.5万元、丁某0.02万元,共计19.21万元。
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汪某的刑事责任。
审理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汪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中,部分数额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依法应予扣除。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赔四名被害人相应被骗款项。
法官说法
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无论是网络交友还是现实交往中,务必摒弃“慕强心理”,切勿仅凭外在包装与甜言蜜语判断一个人。不要被诈骗分子精心打造的“人设”所迷惑,擦亮双眼,保持理性,与他人金钱往来时要全面了解对方身份,谨慎对待任何借款、投资等请求,避免因盲目信任而遭受损失。
再次提醒大家,任何违背常理、急于索取财物的行为,都可能暗藏危机。唯有筑牢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人际交往中,守护好自己的情感与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