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认定贪污数百万 未能占有也获刑

  发布时间:2010-05-07 08:42:24


     被告人杜某,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某民营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某国外贸有公司于1996年底对企业进行改制,先后成立股份公司,2003年申请成立以该公司员工为股东的股份公司——某民营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国有公司未注销,其经营场所租给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投资以国有公司名义经营至2004年4月。

     2006年7月,杜某调离某国有公司。离任之前,杜某安排将2004年4月之前的下列三笔资金共计348万余元调入某民营公司:

1、2006年3月,被告人杜某安排会计豆某用其提供的3个人的名字,将财政拨付给公司的行政工资320000元,以假集资的方式转入民营公司(其中假名贾若晨20万元、马英明9万元、本公司孟某3万元);

2、被告人杜某于2006年2月安排会计豆某将国有公司应付账款2263350元退出,用其编写的9个人的假名字,以假集资方式转入民营公司。2006年5月,杜某又安排用其编写的11个假名字将前述9个人的假集资手续换为11个人的集资手续;

3、2006年6月,被告人杜某安排本公司副经理陈某、孟某以借货款名义从国有公司借出902952.05元,后又安排会计豆某用其编写的11个假人名,以假集资的方式转入民营公司。

     上述集资手续,除孟某的3万元之外,其余都交给了被告人杜某,杜某称为了防止他人冒领,假集资手续其于案发前已全部销毁。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安排将本案中诉涉三笔款从某国有外贸公司账上退出,然后编造虚假姓名,以集资方式转入某民营股份公司,事实清楚,其占有目的明确,符合贪污主体,除孟某的3万元之外,余款3459302.05元应视为其贪污。但其毕竟未实际取得该款项,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从轻处罚。2010年3月19日,永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22117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