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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2025年18期)

发布时间:2025-05-19 17:16:44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涛(曾用名张海涛),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茴村镇老闫楼村梁庄东组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118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49451.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赵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博文,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黄口镇李平楼村史庄组055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191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4595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87166***** 

联 系 人: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聂聪聪,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董庄村聂外楼组065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13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187166*****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宾华,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太丘镇杜庄村前张元组025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13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187166*****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蔡红利,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酇阳镇蔡集村蔡黑楼组061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187166*****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建,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关街道健康居委会人民路二巷009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10686.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187166*****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聂世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永城市薛湖镇董庄村聂万楼三组034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292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12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187166*****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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