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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你“剁手”了吗?网购避坑/维权指南送给你

发布时间:2025-06-17 17:05:00


随着网络经济的繁荣发展

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主流的消费模式

广大消费者在“剁手”的同时

可能会遭遇个别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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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网购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院给你 支招 



1、定金能退吗?
   如果是商家因为缺货、商品属性有更改等原因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是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退还定金。
   如果是消费者因为自身不想购买而要求退款,由于之前消费者已经同意“定金不退”的规定,商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对惩罚性赔偿,若网购的商品为食品,可按照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网购时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可以。赠品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才会得到的附带品,商家对赠品承担与所售商品相同的责任。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4、未收到商品误点确认收货,申请退款商家拒不退款该如何处理?
   商家发货后,因买家误点确认收货,之后选择退款拒绝收货是可以的,同时买家还可以依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直播主播“带货”涉及虚假宣传应当如何维权?
   视具体情况而定。主播如果对“带货”的商品事前进行选购、直播间提供购买链接、与商家存在收益分成等,主播可能需承担经营者责任;除退换货外,构成消费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三倍赔偿;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十倍赔偿。主播如果是广告代言人,主播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播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6、如何确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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