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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丨会员充值遇“甩锅局”,钱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5-06-19 17:06:00



预付式消费

作为经营者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

消费者选择的一种消费模式,

本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经济交往的自由。

但由于商家自身经营及市场发展等原因,

消费者在充值后如遭遇商家“甩锅”情况,

这可怎么办?

近日,永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

因预付充值引发的合同纠纷。

01.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张某为孩子在被告寇某经营某婴幼儿游泳馆办理了次卡会员,充值两次后共计可消费92次,办理会员后,张某带孩子在寇某店中消费了29次。

2019年11月,寇某将该店铺转让给曹某,协议约定,曹某接手后,店面所有货品、会员及会员费用由其负责。随后,曹某将店铺更名经营,张某继续在曹某店中消费33次。

2024年12月,曹某的店铺宣布停业,并联系会员退费,但却以查无张某会员信息为由,拒绝退还张某会员卡余额,并要求张某支付2018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消费费用。张某找到寇某要求退还会员费,寇某称已将店铺及会员费用都转让给曹某,应当由曹某负责退费。

张某认为二被告纠纷不应损害其权益,遂诉至法院。

02.法院审理


永城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寇某与曹某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是其内部协议,通常情况下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依据双方约定:曹某接手店面所有货品、会员及会员费用,寇某已将店铺的债务一并转让给曹某;且张某在店铺转让更名后,继续在新的店铺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接受服务,表示张某对店铺及会员的转让情况知晓并认可,张某与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形成了新的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中,因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宣布停业,致使其与张某间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可以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张某的次卡会员剩余30次(价值1305元),应由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负责退还。张某要求寇某承担返还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永城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永城市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充值服务费130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永城市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的反诉请求。

判决作出后,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某婴幼儿用品店(经营者曹某)返还被上诉人张某充值服务费1000元。

03.法官说法


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会员费用后,有义务按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未履行完毕服务义务前将会员费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商家在转让会员费用前,应当经过消费者同意。若消费者认可转让行为,则消费者与新经营者产生新的服务合同关系,由新经营者承担合同义务;若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擅自转让会员费用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原经营商家退还尚未消费的卡内余额。

作为消费者,在消费时应理性辨别、提高警惕,不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可以选择少量多次消费,在办卡充值时可以多留心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证件,充值后注意留下会员卡、付款凭证、消费合同等相关证据。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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