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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丨信用卡转借他人用?失了钱财又伤情!

发布时间:2025-07-08 17:37:00


生活中,大家可能遇到过朋友借钱而自己没有的情况,有些人为了面子,就把自己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那么,这种借贷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永城法院酇城法庭成功审理了一起因信用卡套现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公众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期间,原告滕某将名下某银行信用卡交付被告持有、使用。至2024年11月,被告向原告还卡,信用卡显示未还账款为 45655.86 元。

2024年1月13日,原告曾以其手机银行操作使用前述信用卡向深圳市某珠宝公司转账15000元,后被告亦通过该信用卡向该公司转账25000元用于投资。

原告将欠款数额告诉被告后,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未果,故将被告诉至永城法院。

裁判经过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来源于银行的信贷资金,故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且信用卡交由他人套现的行为不仅增加了持卡人的经济风险和信用风险,还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贷的风险,同时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被告王某认可以原告信用卡向深圳市某珠宝公司转账25000元用于投资,辩称该款系与原告共同投资行为,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事实,该25000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

虽然被告在返还原告信用卡当日该信用卡待还款数额为45655.86元,但被告持卡期间原告对该卡有消费行为,账单中还存在原告的分期账单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5655.86元及利息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其他辩称理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经永城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滕某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滕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亲戚朋友遇困时伸出援手,值得肯定,但帮助他人需量力而行,更要守住法律底线。日常生活中,信用卡套现、通过“花呗”等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后转借他人,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将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因违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属无效。

需要明确的是,无效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给出借人。生活中,基于亲友关系的相互借款虽为常见情形,却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切勿触碰“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红线,否则不仅可能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还可能因妨害金融秩序承担相应责任。

希望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在互帮互助的同时坚守法律底线,做明法知法守法的“明白人”,避免因不当借贷行为引发纠纷、承担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借款合同成立;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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