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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丨男子网络传“技”,触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5-08-06 16:43:00



——教人犯罪的方法,犯法不?

——那必须是犯法啊!

利用网络工具传授犯罪方法,看似是“分享技巧”,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永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的案件,“分享”者最终被判刑,为其妄图通过“偏门”牟利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在出售其伪造的货币过程中,通过“电报”软件,向刘某某、黄某某、吉某某等三人出售伪造货币的模板及电子教程,通过“电报”软件聊天功能告知上述三人应当准备的打印机、防伪纸等必备工具,并在上述三人伪造假币过程中向其传授如何排版、调色打印、做旧、做凸凹等伪造货币的方法。通过传授犯罪方法,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共900元。

2025年2月17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提起公诉。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本院(2024)豫148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予以追缴后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货币安全是金融秩序稳定的基石,伪造货币及传授伪造方法的行为,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必须依法严惩。

 本案中,李某某为牟取私利,通过“电报”软件向他人售卖伪造货币模板、教程,详细传授排版、调色、做旧等造假技术,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从法律层面看,李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传授的方法用于伪造货币,仍以牟利为目的积极实施,符合《刑法》中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

伪造货币是金融领域的“毒瘤”,传授造假方法则是“递刀助恶”,会大幅降低犯罪门槛,让更多人有机会实施造假,加速金融风险蔓延。严厉惩处此类行为,是司法机关维护金融秩序、捍卫法律尊严的必然选择。

在此警示社会公众:任何妄图通过传授、参与违法犯罪方法获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金融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守护金融秩序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供稿/黄家豪 曹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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