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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丨要么执行,要么执“刑”?

发布时间:2025-11-12 16:44:00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些 “机灵鬼” 偏要耍滑头 

有钱不还、藏钱转移,

真以为这样就能躲开执行?

近日,

永城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

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01 \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永城法院判决被告人种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某某彩礼款10万余元及金戒指一枚。判决生效后,种某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月25日,李某某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月7日,永城法院向种某某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种某某拒不报告财产。

4月13日,永城法院对种某某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1万元。

2025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02 \ 判决经过

经查,2025年1月至7月,种某某使用其妹妹注册的微信账户内有大量收入、支出资金流水。种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种某某和李某某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得到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经永城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03 \ 法官说法

当前,执行查控技术的迭代升级与跨部门联动机制的深度融合,正让被执行人的财产轨迹、行动去向变得无处遁形。那些妄图靠借用他人账户藏钱、隐匿收入、躲避行踪等 “歪招” 逃避义务的行为,终究逃不过司法慧眼的精准识别。

在此郑重提醒所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执行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请务必敬畏法律,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心存侥幸、企图规避执行的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严惩。

04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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