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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永城法院1篇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第二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19 17:16:00


1月15日,省法院发布4篇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永城法院案例《王某诉彭某探望权纠纷案》入选。

承办法官:

永城法院民一庭法官 刘辉

案例编写人及修改人:

永城法院民二庭法官 苏号岚

商丘中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王秋文


王某诉彭某探望权纠纷案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基本案情】

王某与彭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双方经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王小某归彭某抚养,儿子归王某抚养,但并未对探望权作出约定。之后王某多次要求探望王小某,彭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以彭某侵犯其探望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彭某在每个周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协助其探望王小某。

【裁判结果】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某与彭某离婚后,女儿王小某随彭某生活,王某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彭某应予协助。探望权的行使不仅仅是满足王某亲情的需要,亦对王小某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益,双方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合理安排探望时间,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协助对方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情关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永城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王小某的年龄、生活、身体状况、个人意愿等因素,判决王某可于每周六上午在王小某住处行使探望权,并可在征得王小某同意后,于寒暑假期间将其接走共同生活,彭某履行协助义务。

【典型意义】

离婚后,夫妻关系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教育责任依然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对子女的妥善探望,不仅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亦是父母应当履行的家庭教育责任。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本案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形下,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探望时间及方式,依法保障了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仍能获得来自父母的关爱,有力呵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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