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3期)

发布时间:2026-01-20 17:23:00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庞化民,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关街道人民居委会西小街9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4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崔成杰,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沱滨街道高玉楼村曹楼东组007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5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韩小杰,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街道张井村台庄呼组053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329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37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夏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酇城镇宋庄村夏西组134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2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丁明星,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马牧镇丁大庄村丁大庄四组180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230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647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施菊庆,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仁德港27号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275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全部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6836948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