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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19期)

发布时间:2026-04-13 16:16:00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茗薪,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中原南路建业小区38幢1单元402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83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28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杨明山,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沈楼村杨楼组050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122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3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艳梅,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沈楼村杨楼组050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122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3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翟玉杰,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镇王店村蒋庙西组068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881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006424.67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部分或全部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庄玉芝,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镇王店村蒋庙西组068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881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006424.67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部分或全部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春丽,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李寨镇丁唐村董庄东组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064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3%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红民,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李寨镇丁唐村董庄东组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064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3%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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