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商直播等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逐年增多。
主播与公司之间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主播在合同期内擅自到其他平台直播,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否必须照单全收?
来看看近日永城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纠纷。
Part 01
基本案情 /
2024年8月,张某(化名)与永城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二年,张某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不得擅自使用其他账号直播,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5万元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
2026年1月,合同期尚未届满,张某擅自离开原传媒公司,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个人的其他账号在直播平台进行了多次视频直播。
传媒公司认为张某构成严重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5万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张某辩称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Part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合同性质争议
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对劳动者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本案中,张某在直播活动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安排直播内容与时段,收益按比例分成,不受传媒公司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的约束,上述特征不符合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张某亦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认定
张某在合同期限未届满前,未经同意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传媒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金额
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违约金金额。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传媒公司预期利益等因素,传媒公司主张的5万元违约金过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法院酌情调整为2万元。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损失,传媒公司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
一、解除传媒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直播合作合同》;
二、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2万元及律师服务费5000元,合计2.5万元;
三、驳回传媒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Part 03
法官说法 /
01
一、如何认定直播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判断法律关系,而应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审查传媒公司是否对主播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
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考量:传媒公司是否强制主播固定直播时间、是否纳入考勤奖惩体系、主播收入是以固定底薪为主还是以收益分成为主、直播账号由谁注册并控制、主播是否拥有相当自主权等。
主播如主张双方实为劳动关系,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指令、请假审批、报酬发放流水等证据。
02
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必须照单全收吗?
并非如此。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为主、惩罚为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在被告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进行调整。
主播主张违约金过高时,可提供其从平台获取的实际收益流水等证据作为参考依据。传媒公司主张高额违约金时,应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构成(如培训成本、推广投入等),否则法院将酌情调减。本案中传媒公司主张5万元违约金,法院综合考量后调整为2万元,正是体现了这一司法原则。
Part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撰稿:曹萍萍;案件承办: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