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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27期)

发布时间:2026-07-03 17:06:00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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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杨亚斌,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唐李树7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51,9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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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胡德征,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酂城镇袁庄村胡楼组。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996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79,0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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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河南昊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62499595M。

法定代表人:张茂奎。

单位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中原路中段。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043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执行回款的5%支付举报人悬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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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周家坤,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耿楼行政村罗庄自然村7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03,157.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4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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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高晨东,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鑫鼎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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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敏,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世纪路金河小区5幢202室。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1050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90,685.4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支付举报人赏金3000元;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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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曹庆平,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九公里村曹大庄西组058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023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07,26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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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永城市汉邦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7K83512。

法定代表人:高恒芳。

单位地址: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1050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90,685.4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支付举报人赏金3000元;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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