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翟晓玲,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天鹅堡小区。
执行依据:(2016)豫1481民初5857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78043.42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侯玄玄,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宋河村候楼东组。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7521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738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曹初中,男,1972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中原路南段48号附2号。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3738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4359623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的(举报的下落,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85*****
联 系 人:赵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郭玉芝,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永城市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9646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852,187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胡博文,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乡政府家属院。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3543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823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蒋笃坤,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顺和乡蒋后六子村蒋后六子组034号。
执行依据:(2020)豫1481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6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颖,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侯岭村。
执行依据:(2015)永证经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63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陈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瑞华,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侯岭村。
执行依据:(2015)永证经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63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陈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