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31期)

发布时间:2026-07-17 17:09:00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公告



图片

被执行人:张丽沙,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北关村委会岳山西路007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235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50*****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图片

被执行人:赵振,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赵小厂村赵庄组005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6554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图片

被执行人:刘秀贞,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韩庄村韩庄东组006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图片

被执行人:武东海,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永城市西城区利民居委会东二环南路085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图片

被执行人:朱华,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乡孙楼村孙楼三组069号。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44126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5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图片

被执行人:崔玉侠,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永城市西城区利民居委会东二环南路085号。

执行依据:(2018)豫148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8514684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