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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37期)

发布时间:2026-08-31 16:27:00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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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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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黄西平,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黄庄村黄庄组060号。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1085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3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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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雷红,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乡祖楼村徐庄组029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403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2,285.4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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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明,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侯岭村侯岭六组212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9510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6707.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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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团徽,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身份:永城市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37414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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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学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黄口乡何桥村芦桥组044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644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1855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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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须厂,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住河南省芒山镇粮管所家属院041号。

执行依据:(2017)豫1481民初8883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13581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陈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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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陶正浩,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金玉苑20幢丙单元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

执行依据:2026)豫1481民初2541号。

执行标的:8505841.37元。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凡提供被执行人陶正浩线索使本院抓获陶正浩并被本院确认者或提供财产线索使本案执行完毕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举报电话:157*****

联 系 人: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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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欣欣,男,1986年9月8日出生。

户籍地:住河南省永城市黄口乡许庄村程寨组081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3647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6407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 系 人:丁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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