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杭州到永城,七百公里驱驰,后座那一抹鲜红,并非寻常的归乡行囊。当这面绣着“认真负责 公正廉洁 一心为民 正义永存”的锦旗被郑重递到永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彭敬山手中时,一场关乎少年命运的“隐秘拉锯战”,才终于画上了温暖的句号。千里奔赴,只为道一声:谢谢您,法官。
基本案情
高某的儿子高某晨在校意外摔伤,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家庭为支付治疗及康复费用耗费巨大,经济压力沉重。
然而,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以“超诉讼时效”“医疗费重复索赔”“应按比例赔付”为由,将保单明确载明的8万元伤残保险金缩减至仅1.6万元。
双方就赔付数额分歧较大,协商无果。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永城法院。
审理经过
案件分到彭敬山法官手中。为还原案件全貌、厘清法律争议,他细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核查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投保电子保单、既往生效判决及理赔沟通记录等证据,从纷繁事实中抽丝剥茧,梳理出案件的关键法律争点。
经审理查明:高某晨受伤后持续接受治疗,伤残等级直至后期鉴定才最终确定,损失数额在此之前无法固定。加之其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积极主张权利,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时效,保险公司关于时效已过的抗辩不能成立。
校园侵权责任赔偿与人身保险理赔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各异,责任主体亦不相同。高某晨此前获得的侵权赔偿款,不影响其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故本案不存在重复索赔问题,保险公司该项抗辩于法无据。
关于伤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保险公司主张按比例赔付1.6万元,但涉案保单明确载明伤残保险金额为8万元。案涉比例赔付条款,实质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自身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该义务,故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单约定,向高某晨足额支付8万元伤残保险金。
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伤残保险金8万元及剩余医疗费4675.53元。
一面锦旗,跨越千里;一份判决,字字千钧。彭敬山法官说:"每一起民生案件都连着百姓冷暖,锦旗是认可,更是责任。"扎根基层审判一线,这正是无数法官的缩影——用专业定分止争,用温情守护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他们始终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