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邹某死亡,七天后魏某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6月8日永城法院审结了此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驾驶豫NW3300号面包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城市龙岗乡张路口路段时,将路南向东行走的邹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驾车逃逸,邹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和解,死者家属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一切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原谅,且庭审认罪态度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